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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1-12-10 发布部门: 教务处
文    号: 院教〔2021〕86号 文件名称: 院教〔2021〕86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主 题 词: 印发 武昌首义学院 产学合作 协同育人 项目管理 管理办法 (试行)通知 阅读次数:

院教〔2021〕86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武昌首义学院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武昌首义学院

2021年12月10日

武昌首义学院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申报、实施与结题认定,达到协同育人效果,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是由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主导并由企业支持实施的项目,以深化产教融合、产学合作、协同育人为目的,以产业和技术发展的最新需求推动高校人才培养改革。

第三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类型以《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为准,主要包括新工科建设项目、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项目、师资培训项目、实践条件和实践基地建设项目、创新创业教育改革项目和创新创业联合基金项目等。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由教师在教育部、教育厅管理平台中,根据有关企业发布的通知进行申报,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教务处统一组织申报。申报人除填写管理平台要求填报的材料外,还需填写《武昌首义学院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申请书》作为学校及学院存档材料(需在教务处网站-服务指南-表格下载栏目中进行下载)。

第五条 各单位应积极统筹规划、科学合理组织教师申报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确保项目能够按期实施和完成,切实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章 协议(合同)签订

第六条 凡涉及需与合作企业签订协议(合同)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填报相应协议(合同),各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确认;项目负责人持填报完整的纸质版协议(合同)到教务处,由教务处协助办理盖章手续并存档。

未经学校审核通过申报的项目,协议(合同)不在审核范围。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和各单位负责人应认真审核协议(合同)内容,把控项目各方责权利关系,切实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八条 立项单位负责督促、指导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团队按照与企业签署的合作协议,按质按量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第九条 由项目负责人申请,教务处协助立项单位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验收依据为合作协议中任务的完成情况、企业提供资金及软硬件支持的证明材料、企业提供的相关结题证明材料等。

第十条 项目的级别根据企业对学校人才培养的支持情况及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认定。

项目到账资金及企业提供的软硬件支持价值总计在3万元及以上(软硬件价值需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及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认定),依托项目发表普通期刊论文2篇或中文核心期刊论文1篇(论文须以武昌首义学院为第一单位,并注明项目编号),结题鉴定为“优秀”的项目,认定为省级;

项目到账资金及企业提供的软硬件支持价值总计为1万-3万元(软硬件价值需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及学校设备处认定),依托项目发表文章(论文须以武昌首义学院为第一单位,并注明项目编号),结题鉴定为“优秀”的项目,认定为厅级;

项目有到账资金或企业有提供软硬件支持,结题鉴定为“通过”的项目,认定为校级;

无经费到账或企业其他类型支持的项目,学校不予认定;

学校从当年申请结题的项目中,择优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优秀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及论文发表情况,提前45天向教务处提交项目结题申请(申请时间不受协议(合同)时间的限制)。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二条 凡以武昌首义学院名义申请并获得的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经费,须转入学校指定银行账户,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财务处为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设置独立经费账户,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经费到校后,由项目负责人到教务处办理项目立项、备案手续,教务处协助办理经费入账相关手续,财务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协助项目负责人给企业开具正式票据等。

第十四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建设经费总额的10%在项目通过教务处组织的结题验收后方可报销支出。协议(合同)到期两年内尚不能结题的项目,学校有权追回报销款,一切后果由项目负责人及立项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设备费、材料费、测试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和餐费、印刷出版和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第十六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出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环境改造等费用。

第十七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经费报销审批权限参照学校有关报销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未在学校存档备案的项目不在统筹管理范围,同时项目的级别、管理、经费和产生的经济纠纷,均由项目负责人或所在教学单位自行承担,学校不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要加强和合作企业联系,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项目如有变更须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报备教务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家有关部门文件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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