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日期: | 2020-11-23 | 发布部门: | 学校办公室 |
| 文 号: | 院发〔2020〕55号 | 文件名称: | 院发〔2020〕55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
| 主 题 词: | 印发 信访 工作 管理办法 通知 | 阅读次数: |
院发〔2020〕55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武昌首义学院信访工作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武昌首义学院
2020年11月23日
武昌首义学院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武昌首义学院信访工作,密切联系师生群众,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保证学校信访工作秩序和校园和谐稳定,根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 431 号)、《教育信访工作办法》(教办〔2020〕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家长或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反映情况、问题,提出建议、意见或要求,按照规定和职权范围需要由学校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工作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努力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坚持标本兼治、预防和化解相结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各单位办理信访事项。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信访人,是指采用本办法第二条的形式向学校信访的组织或个人。
第六条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学校及其部门、单位提出:
(一)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科研、人事、后勤、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建议和要求;
(二)对学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对学校各单位的工作人员渎职失职行为的监督和揭发;
(四)对学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自己合法权益、且属学校解决范围的行为的控告;
(五)应由学校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七条 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或请求的,应当到学校信访办(校办)提出;走访结束后,应随即离开,不得滞留。来访人员的食宿、往返路费等费用自理。
第八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3人。代表应当如实向其他信访人转达处理或者答复意见。
第九条 走访的信访事项要由本人提出,有特殊原因时方可由别人代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实际问题要求解决的,由其监护人或亲属代为反映。
第十条 受他人委托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被委托人应出具信访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有效证件,以及被委托人的有效证件。
第十一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煽动、串联、胁迫、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
(三)提出信访事项,必须载明信访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诉求的事实、要求和理由;
(四)不得扰乱学校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办公场所和拦截公务车辆;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得占据接待场所和携带危险品、爆炸品、限制器械等进入接待场所;不得将生活不能自理或有传染病的人员弃留在接待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访办”),负责归口管理学校信访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受理师生群众对学校有关工作的情况反映,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三)承办上级信访部门及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如区长热线和市长热线转办单);
(四)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及时上报重要信访信息;
(五)指导、督促和检查学校各单位信访事项的承办处理;
(六)研究、分析学校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学校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十三条 各院(部)、职能部门为学校二级信访责任单位,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访工作责任人。
第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负责承办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坚持做到能在基层解决的矛盾不上交学校,能由各单位解决的问题不上报校领导,努力将矛盾问题化解在基层。各二级信访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校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负责做好本单位信访工作,为学校教学科研、改革发展和安全稳定服务;
(二)依法依规履职,严格落实“首办责任制”,认真受理师生员工提出的本单位有权受理的信访事项,并做好疏导解释和回复工作;
(三)承办校领导批转和信访办转办的信访事项,并按时报送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四)做好师生思想疏导与矛盾排查工作,提高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五)与其他相关单位相互配合,建立信访排查、调解、处理联动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六)定期汇总并通报信访工作情况,研判并及时向学校反映重要信访事项;
(七)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需要请学校领导审阅或学校层面解决的,应及时上报学校信访办进行归口办理;
(八)研究、分析本单位信访工作的情况和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学校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领导接待日制度,对师生群众反映集中、涉及面广或者各单位处理难度大的信访事项,确需与校领导面谈的,采取预约登记的方式,由学校领导接待来访师生员工,倾听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与办理
第十六条 收到信访事项后,对于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 15 日内,出具信访事项
不予受理告知单或采用邮件、电话、口头等方式通知信访人,并告知向有权处理的单位提出(无法联系的除外)。
第十七条 下列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一)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法院、检察院和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涉法涉诉事项;
(二)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
(三)有权处理的单位已经受理或在规定时间内正在办理的事项。
第十八条 下列信访事项不再受理:
(一)有权处理的单位已经复核结案的;
(二)信访人不服处理、复查意见,又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
(三)信访事项经过处理、复查、复核程序,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第十九条 对匿名信访视情况区别对待。凡有具体线索、情节,具有可查性的,应当受理;无具体线索、情节的,可以登记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根据具体情况,信访事项的办理可以采取多种形式:
(一)阅卷方式。对于信访事项,一般采用阅卷的方式进行;
(二)联席会议。对于比较复杂的、涉及多个单位的信访事项,可以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解决;
(三)专题研究。对于有关学校稳定、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实行专项呈报,由学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
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要保证做到来信、来访处理的时效和质量,努力控制越级信访和重复信访。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办结。对一般信访事项,各承办单位应及时调查核实,回复答复意见单;对情况复杂的重大信访事项,经信访办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
第二十二条 涉及多个单位的信访事项,由信访办确定牵头承办单位。牵头承办单位负责汇总相关单位提出的答复意见,并形成答复意见单。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按时限要求提出书面意见送至牵头单位。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在收到信访事项办理单后需认真研究办理,在及时调查核实后,将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审核后的答复意见单送达信访办。信访办审定后,再将处理结果以邮件、电话、口头等形式答复信访人。对需要书面答复的信访事项,由信访办加盖信访专用章后,答复信访人。
第二十四条 信访工作务必做到“件件有回音”,及时将信访事项的处理结果回复给信访人。对于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应该同时向上级机关或领导汇报办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 对信访事项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回复: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向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信访办申请复查,由信访办转送相关单位办理。承办单位提出复查意见,交信访办予以答复信访人。经复查,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不再重新处理,但应当对信访人做好沟通解释、疏导教育工作。
第五章 其他信访事项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上级部门或其他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的信访事项,参照第四章处理,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办理。
第二十八条 涉及外籍人士来信来访,应按照国家信访局相关规定办理。信访办应协调联系相关单位,研究答复意见或提纲。对需要书面答复的,应由承办单位拟写答复意见,经承办单位、外事处负责人审核同意,并经信访办审定。必要时应报请校领导审定。
第二十九条 涉及党员干部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违法违纪等信访事项,转交学校纪委调查处理。
第六章 奖惩与考核
第三十条 学校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在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对有关人员追责问责。对信访工作卓有成效的单位,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奖励。
第三十一条 信访人不听劝阻,干扰和影响学校正常秩序的,学校保卫处将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对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行政规定的,由学校保卫处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上级信访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