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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1-09-03 发布部门: 学校党委办公室
文    号: 院党〔2021〕41号 文件名称: 院党〔2021〕41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二级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主 题 词: 2021 41 印发 武昌 学院 党总支 总支委员会 议事规则 的通知 阅读次数:

院党〔2021〕41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二级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现将《武昌首义学院二级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予以印发,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武昌首义学院委员会

202193

武昌首义学院二级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政治功能,把好政治关。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总支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的建设的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2.落实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3.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

4.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5.学院党内表彰、奖励及生活困难党员补助,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及生活困难党员补助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6.加强党总支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8.党费和党建工作经费使用及管理的重要事项。

(二)党务及思政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

1.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党务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

2.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研究决定党支部书记、团总支书记配备事项;

3.干部教育、培训、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

(四)思政课程、课程思政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六)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对分工会、团总支、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团组织领导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五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总支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总支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或组织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提名党务及思政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总支书记请假。

不是党总支委员的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会议。党总支书记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议题由党总支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总支委员提出建议、党总支书记确定。对重要议题,党总支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总支书记、院长和相关党总支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八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九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一题一议。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总支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

第十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分歧较大,一般暂缓作出决定。党总支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一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视情况,采用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总支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总支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建议时,应当逐人表决。

第十二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三条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主动回避。

第十四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及时向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或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五条  党总支委员会决定的事项,由相关党总支委员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总支汇报,党总支组织委员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学院党总支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六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学院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失误或决策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问责和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答提交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十七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的决策执行情况,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向党员和师生员工传达,必要时应向学校党委汇报,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组织员负责党总支委员会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资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等。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制定,经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实施,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