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日期: | 2022-02-25 | 发布部门: | 学校党委办公室 |
| 文 号: | 院党〔2022〕3号 | 文件名称: | 院党〔2022〕3号(关于印发《中共武昌首义学院委员会全委会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
| 主 题 词: | 2022 印发 武昌 学院 委员会 全委会 议事规则 的通知 | 阅读次数: |
院党〔2022〕3号(关于印发《中共武昌首义学院委员会全委会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现将《中共武昌首义学院委员会全委会会议议事规则》予以印发,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武昌首义学院委员会
202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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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武昌首义学院委员会全委会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党委在学校事业发展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健全党委工作制度,进一步提高治校能力和议事决策水平,确保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规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依法监督办学,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第三条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
第四条全委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执行学校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第六条研究审议学校章程、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和涉及学校全局工作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建设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听取审议党委有关工作报告,听取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研究审定常委会提交全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九条听取审议纪委工作报告,决定学校纪委提交全委会审议的有关事项。
第十条决定召开学校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选举学校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增补和撤销党委委员等。
第十二条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第十三条参与研究决定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需要由党委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全委会由常委会召集,由党委书记主持,一般每学期召开1次,如有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如因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全委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常委会决定。
第十六条全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党委常委会确定,议题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准备,对重大问题和重要议题,在会前充分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书面意见,并通过适当方式征求委员意见。
第十七条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列席人员由常委会讨论决定。议事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是主持人或由主持人指定的委员就议题作扼要说明;二是委员就议题发表意见;三是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四是到会委员进行表决。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十八条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对任用干部事项或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全委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表决事项时,赞成票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九条全委会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式和通过的决议,均应记录在案,并以会议纪要、文件或其他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条 全委会做出的决议、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常委会负责执行,并由党委常委(或分管校领导)具体落实,党政办公室协助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党委书记。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经校党委常委提出动议、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可提交校党委全委会复议。
第二十一条 全委会形成的决议、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如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但在上级党组织或本级党委全委会作出改变决定之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党委全委会议事时,如涉及与会人员或其亲属需要回避的,应按有关规定回避。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请假,会后由会议指派专人向其通报会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纪律。除有传达任务外,不得擅自外传和扩散泄露会议研究的内容,不得私自带走有关材料。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全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党委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