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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1-05-20 发布部门: 学校党委办公室
文    号: 院党宣〔2021〕2号 文件名称: 院党宣〔2021〕2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网络与新媒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 题 词: 2021 印发 武昌 学院 网络 媒体 建设管理 管理办法 的通知 阅读次数:

院党宣〔2021〕2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网络与新媒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不断加强和改进我校新时代思想政治工作,促进校园网络与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教育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及《武昌首义学院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方案和实施细则》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武昌首义学院委员会

2021年5月20日

武昌首义学院网络与新媒体建设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不断加强和改进我校新时代思想政治工作,促进校园网络与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教育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及《武昌首义学院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方案和实施细则》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网络与新媒体,是指以武昌首义学院或武昌首义学院下属职能部门、直附属单位、教学科研单位、群团组织、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及某项工作业务的名义开通的各级各类网站、新媒体。

第二条 网络与新媒体是重要的宣传思想文化阵地,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思想政治工作同信息技术高度融合,增强时代感和吸引力。

第三条 坚持党管媒体原则,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党委宣传部统筹网络与新媒体管理。校内各单位应高度重视网络与新媒体阵地的建设,充分发挥网络与新媒体比较优势,做好思想引领、文化建设、信息公开、新闻宣传、舆论引导等工作,形成网络与新媒体工作合力。

第四条 党委宣传部是以学校名义开设官方网络与新媒体的唯一授权单位。其它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以“武昌首义学院”“首义学院”等被公众认为是武昌首义学院标识的名义开设各类网络与新媒体。

二、建设审批制度

第五条 网络与新媒体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包括建立责任体系、完善发布审核制度、落实工作队伍等。原则上,每个单位必须建立官方中文网站。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官方英文网站(页)或官方新媒体平台。

第六条 坚持“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对网络与新媒体实行分级管理:

1.学校官方网站及官方新媒体为一级平台,由党委宣传部负责管理及审批,党委宣传部部长为第一责任人。

2.校内各二级单位主办的官方网站及官方新媒体为二级平台,由各单位负责管理,由党委宣传部审批。各单位党总支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只设立党支部的直附属单位,以主要行政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3.各二级单位下属单位、各级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及以某项工作业务名义主办的各类网站及新媒体为三级平台,由其所属(挂靠)单位负责管理及审批,所属(挂靠)单位党总支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只设立党支部的机关直附属单位,以主要行政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网络与新媒体的建立实行审批备案制。各单位须在

平台筹建时,将建设方案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方案,然后进行建设实施。平台建设完成,试运行期间,党委宣传部进行二次审查。未按规定进行审批备案的网络与新媒体,学校责令其停止运营。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开设官方网络与新媒体,应使用正确的中英文校名、简称、校徽等学校标识。二级平台应统一以“武昌首义学院+单位正式名称或简称”命名。

第九条 网络与新媒体账号名、后台管理人员或维护方式发生变更时,应提前7个工作日,向党委宣传部和信息技术中心报备。

第十条 审批单位须每年对网络与新媒体进行年审。年审内容包括:舆论导向正确性、信息内容合法合规性、网络与新媒体的安全性、信息更新的及时性、运维人员信息准确性以及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网络与新媒体的实名认证由审批单位负责审批。其中,二级平台的实名认证申请,由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批。

三、信息发布制度

第十二条 网络与新媒体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切实履行意识形态阵地管理责任,建立网络与新媒体内容“编审分离”“先审后发”机制;必须对网络与新媒体发布信息的真实性、政治性、合法性负责,预判信息发布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 网络与新媒体建设运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严禁发布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以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和暴力、淫秽色情的信息;严禁利用网络与新媒体从事编造、传播不实、虚假和错误信息,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严禁发布各类涉密信息;严禁发布有违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有损学校声誉的内容;严禁用单位官方网络与新媒体发布纯属个人的信息。

第十四条 建立网络与新媒体内容发布联动机制。在涉及学校重大宣传活动时,各网络与新媒体平台须紧密配合党委宣传部,发挥本平台特色,形成良好的宣传矩阵效应。在涉及学校突发事件和舆情危机应对时,各网络与新媒体须按照学校统一部署、统一口径发布信息。

第十五条 建立网络与新媒体内容发布督导机制。党委宣传部不定期对各网络与新媒体的内容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对信息维护不到位、内容更新不及时的单位进行督促,并要求其及时整改。

四、舆情监控处置

第十六条 加强舆情监控,及时掌握舆情动态,坚决封堵、删除各种有害信息,强化正面引导,释疑解惑,化解矛盾,消除不良影响,树立学校良好对外形象。

第十七条 党委宣传部与网络服务公司签订购买服务合同,负责查询、收集涉及学校权益和形象的网络(含相关贴吧、论坛、博客),及时发现舆情苗头,对不良舆情进行监测,同时做好记录、梳理工作,并定期通报。

第十八条 依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快速反应、确认事实、妥善处理”的原则,及时对网络舆情进行分析、判断、评估,准确查找舆情产生的原因,认真核实舆情反映的问题,对舆情走向作出正确的研判,并将监测的舆情信息进行分转批办。

1.一般舆情,直接责成涉及单位或部门在第一时间作出情况说明。重大舆情,由学校分管领导召集校办、宣传部、网络技术中心、学工部等商定处置意见。对于把握不准的问题,须报学校主要领导审定。

2.实施处置过程中,以发帖、跟帖、撰写评论文章、介绍事实真相等不同形式进行回复,重在讲事实、摆道理,以理服人,做到态度诚恳、讲理不失礼,最终释疑解惑、化解矛盾、消除影响、矫正视听。重大舆情处置后,要密切关注时间进展情况,防范负面舆情出现反复。一般和重大舆情处置情况宣传部均须备案留存。

3.凡具有宣传思想属性和舆论动员功能的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如师生思想政治主题教育网站、教务管理网站、招生就业网站、心理咨询网站等,应加强服务性建设和预警监测意识。

4.各总支和直属支部应关注和指导学生网络互动社区,如班级、社团BBS,辅导员微博、班级微信等新兴网络文化建设,扩大网络文化的育人覆盖面和服务面。对网上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群发性的问题要及时进行疏导,有效化解偏激舆论,把握正确舆论导向。

5.凡涉学校形象和利益,关涉意识形态安全稳定的事件,及外界对校内重要而敏感的新闻信息,学校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必须抢抓舆论先机,及时消除隐患化解风险。

五、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各单位开办各级各类网站,原则上必须使用学校统一的服务器及网站群管理系统,由信息技术中心根据相关规定提供网络基础资源服务,实行统一管理。各单位自行承担页面设计、内容维护、栏目调整、专题制作等工作。因特殊情况,需使用校外服务器及网站管理系统的,书面报告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将适时逐步推进新媒体平台的统一管理工作,将校内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部署到统一的平台上进行管理维护,以提高新媒体平台管理的安全性。

第二十一条 网络与新媒体若涉及提供校内业务数据服务,服务器须设在校内,并由信息技术中心审批。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须指定在职在岗的教职工担任单位官方网络与新媒体管理员的工作,并规范其上岗、值班、离岗流程。本单位官方网络与新媒体的账户、密码及各种管理口令,应由管理员统一管理,注意保密,并定期修改密码。管理员离岗时,应做好保密承诺、密码更换等必要的安全保密工作,同时与接任人员做好交接。凡因密码泄露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关单位网络与新媒体管理员的责任。

六、管理考核制度

第二十三条 建立校园网络与新媒体静动态考核机制,定期公布各单位网站信息更新和新媒体排行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年举行新媒体年度评选,对网络与新媒体工作成绩优秀的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定期举行网络宣传思想教育优秀作品推选和大学生网络文化节活动,对师生原创的优秀网络文化作品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各单位网络与新媒体建设管理情况纳入意识形态责任制和宣传思想工作年终考核。

第二十六条 网络与新媒体建设运营单位及个人违反本规定法的,一般情形,由党委宣传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主管及主办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在全校通报批评,并责令关闭网站、注销账号,停止网络与新媒体建设运营;违反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七、附则

第二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健全本单位网络与新媒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