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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1-06-21 发布部门: 学校党委办公室
文    号: 院党宣〔2021〕4号 文件名称: 院党宣〔2021〕4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内部出版物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
主 题 词: 2021 印发 武昌 学院 院内 内部 管理 暂行 条例 的通知 阅读次数:

院党宣〔2021〕4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内部出版物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武昌首义学院内部出版物管理暂行条例》予以印发,请各单位组织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中共武昌首义学院委员会

2021年6月21日

武昌首义学院内部出版物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繁荣校园文化,促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规范内部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内部出版物,是指武昌首义学院校内出版,并未取得全国公开出版统一刊号或内部出版统一刊号的出版物,包括各院系报(刊)、班报(刊)、协会报(刊)和内部定期交流资料等。

第三条  内部出版物必须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本校各项规章制度。出版物不得妨碍学校正常教学、管理和生活秩序。

第四条  学校党委宣传部是内部出版物的登记、审核、管理部门。

第五条  凡经审核批准出版的内部出版物,均依照本条例登记注册,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在限定的范围内流通。

第二章 成立登记与注销登记

第六条  申请出版内部出版物,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党委宣传部申请筹备。

第七条  出版内部出版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办刊宗旨和原则;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相对固定的编辑、记者和校对人员;

(四)有合法的经费来源;

(五)有明确的主管单位或部门;

(六)有固定的发放范围。

内部出版物的名称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不得违背道德风尚;出版物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八条  申请筹备成立内部出版物,发起人应当向学校党委宣传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三)发起人、主管领导和老师的基本情况;

(四)出版物管理草案。

第九条  党委宣传部自收到第八条所列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委宣传部不批准筹备:

(一)申请筹备的内部出版物的办刊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之规定的;

(二)在同一单位区域内有相同或相似的出版物,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和校纪校规禁止的其它情形的。

第十一条  筹备成立的出版物,在党委宣传部未予批准登记前,不得开展筹备工作。

第十二条  党委宣传部对筹备成立出版物审查合格后,颁发校内出版物统一编号。

第十三条  内部出版物实行年度登记制度,每年十月为年度登记时间,不按时登记备案的,予以注销处理。登记事项包括:

(一)出版物名称;

(二)主办单位;

(三)上级主管部门及主管领导;

(四)主编及联系电话;

(五)办刊宗旨;

(六)发放范围;

(七)办刊经费来源;

(八)主要栏目;

(九)创刊时间;

(十)出版周期及发行份数;

(十一)主管单位意见。

第十四条  内部出版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党委宣传部申请注销登记:

(一)自行停止的;

(二)分立、合并的;

(三)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宣传部作为内部出版物的登记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内部出版物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内部出版物实施年度审查、登记;

(三)对内部出版物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内部出版物的业务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内部出版物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和注销登记;

(二)监督、指导出版物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依据其宗旨开展活动;

(三)每期出版物出版后及时将刊物一式两份报送宣传部备案;

(四)负责出版物的年度初审。

第十七条  内部出版物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经费来源必须合法,且不得擅自在内部出版物上刊登广告;

(二)内部出版物必须维护校园稳定,发表的文章必须客观公正;

(三)内部出版物必须有严格的管理条例,并严格按照其办刊宗旨开展活动;

(四)内部出版物必须有固定的发放范围,不得任意向外发放;

(五)内部出版物主办大型活动必须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遵守校纪校规。

第十八条  内部出版物必须严格遵守第十七条之规定,如有违反其中任意一条,将予以取缔,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和主管单位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原《武昌首义学院内部出版物管理条例》(院党宣〔2016〕3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