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日期: | 2021-06-21 | 发布部门: | 学校党委办公室 |
| 文 号: | 院党宣〔2021〕4号 | 文件名称: | 院党宣〔2021〕4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内部出版物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 |
| 主 题 词: | 2021 印发 武昌 学院 院内 内部 管理 暂行 条例 的通知 | 阅读次数: |
院党宣〔2021〕4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内部出版物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武昌首义学院内部出版物管理暂行条例》予以印发,请各单位组织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中共武昌首义学院委员会
202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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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首义学院内部出版物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繁荣校园文化,促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规范内部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内部出版物,是指武昌首义学院校内出版,并未取得全国公开出版统一刊号或内部出版统一刊号的出版物,包括各院系报(刊)、班报(刊)、协会报(刊)和内部定期交流资料等。
第三条 内部出版物必须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本校各项规章制度。出版物不得妨碍学校正常教学、管理和生活秩序。
第四条 学校党委宣传部是内部出版物的登记、审核、管理部门。
第五条 凡经审核批准出版的内部出版物,均依照本条例登记注册,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在限定的范围内流通。
第二章 成立登记与注销登记
第六条 申请出版内部出版物,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党委宣传部申请筹备。
第七条 出版内部出版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办刊宗旨和原则;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相对固定的编辑、记者和校对人员;
(四)有合法的经费来源;
(五)有明确的主管单位或部门;
(六)有固定的发放范围。
内部出版物的名称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不得违背道德风尚;出版物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八条 申请筹备成立内部出版物,发起人应当向学校党委宣传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三)发起人、主管领导和老师的基本情况;
(四)出版物管理草案。
第九条 党委宣传部自收到第八条所列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委宣传部不批准筹备:
(一)申请筹备的内部出版物的办刊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之规定的;
(二)在同一单位区域内有相同或相似的出版物,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和校纪校规禁止的其它情形的。
第十一条 筹备成立的出版物,在党委宣传部未予批准登记前,不得开展筹备工作。
第十二条 党委宣传部对筹备成立出版物审查合格后,颁发校内出版物统一编号。
第十三条 内部出版物实行年度登记制度,每年十月为年度登记时间,不按时登记备案的,予以注销处理。登记事项包括:
(一)出版物名称;
(二)主办单位;
(三)上级主管部门及主管领导;
(四)主编及联系电话;
(五)办刊宗旨;
(六)发放范围;
(七)办刊经费来源;
(八)主要栏目;
(九)创刊时间;
(十)出版周期及发行份数;
(十一)主管单位意见。
第十四条 内部出版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党委宣传部申请注销登记:
(一)自行停止的;
(二)分立、合并的;
(三)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宣传部作为内部出版物的登记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内部出版物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内部出版物实施年度审查、登记;
(三)对内部出版物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内部出版物的业务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内部出版物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和注销登记;
(二)监督、指导出版物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依据其宗旨开展活动;
(三)每期出版物出版后及时将刊物一式两份报送宣传部备案;
(四)负责出版物的年度初审。
第十七条 内部出版物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经费来源必须合法,且不得擅自在内部出版物上刊登广告;
(二)内部出版物必须维护校园稳定,发表的文章必须客观公正;
(三)内部出版物必须有严格的管理条例,并严格按照其办刊宗旨开展活动;
(四)内部出版物必须有固定的发放范围,不得任意向外发放;
(五)内部出版物主办大型活动必须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遵守校纪校规。
第十八条 内部出版物必须严格遵守第十七条之规定,如有违反其中任意一条,将予以取缔,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和主管单位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原《武昌首义学院内部出版物管理条例》(院党宣〔2016〕3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