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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讨论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3-30 发布者:cicro 阅读次数: 【字体:

各单位:

为促进学校科研事业顺利启动,规范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确保项目按计划执行,制订了《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讨论稿)》。

请各单位研究审读,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于2011411日(周一)前,以书面形式反馈到学科办,或发OA至胡容玲。

附:《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讨论稿)》

                                

 学科专业建设办公室

                                  2011330

           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2011.03.28                                         (讨论稿)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确保科研项目顺利进行和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科研管理及财务管理的有关法规,结合校情和学校校科[2010]3号文件《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开展科研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科研经费来源及定义

第一条 科研经费定义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和学校科研基金项目经费、科研专项经费、技术转让费和科研配套经费及其它科研活动经费。

第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厅局(含国防军工口和政府授权单位)、省级政府和省会城市政府各厅局批准立项直接下达给我校并拨款的项目经费、国防军工项目经费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部、省和市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部、省市社科基金、社科规划等项目经费及科研活动经费等。以上经费以发文为依据。

以及我校作为合作(协作)共同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经费。

由校外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中分解部分研究任务给我校承担的项目,如果下达部门又没有明文把我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的,该项目经费不作为纵向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各类企事业单位或民间组织和个人委托我校研究的项目经费、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技术转让费、技术服务费、社会捐资科研经费及其它科研活动经费等。

第四条校内科研项目经费

包括校科研基金、校科研配套经费、校科研专项经费、校科研业务费和其他科研项目经费。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管理

第五条 凡以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的统一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格审批”的原则使用科研经费。严禁将科研经费用于捐款、赞助、投资、罚款、赔偿、套现等与研究活动无关的开支。

第六条 科研经费的分级管理

1.科研经费使用采用合同预算管理、经费包干、专款专用的原则。在经费的使用上,实行在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和院(系、部、基地)指导下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2.学校科研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做好项目到款经费分配、经费审查、经费管理等工作。

院(系、部、基地)分管科研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审查科研经费支出的合理性。

学校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

3.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经费额度和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经费,并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保证项目按要求如期完成,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经费结帐手续。

项目组其他成员使用经费,必须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

第七条 科研经费按项目建立科研经费本管理

1、科研经费到款后,由学校科研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或科研合同出具科研经费到款入账通知单,由相关单位到财务处办理科研经费本入账手续。不得将多个项目经费转入校内同一账号。

2、财务处按科研项目实行单独开户经费管理,按规定审核经费的使用,按照财务制度规范核算,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按规定合法使用。

3、科研经费本为立项项目经费使用凭据,必须妥善保管,认真填写,办理经费使用手续时必须携带,并在结清项目经费后随结题材料一并归档。

4、科研经费本丢失,应立即到财务处报失。经确认可补发经费本,丢失后造成的开支损失由项目负责人负责。

第八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项目下达单位经费管理规定执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依据项目合同的约定和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合理开支。

第九条 科研经费支出范围:

   1、业务费:指用于科研项目的调研费、差旅费、通讯费、文献检索费、分析测试费、试验材料、药品、试剂等消耗品的购置费,样机、样品、标本的采集加工费、包装和运输费,以及文献资料费、研究报告、论文印刷费和发表版面费、参加学术会议费、科研成果的评审和鉴定费及科研必须的费用等。

2、仪器设备费:指仪器的购置、安装调试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加工费以及原设备的改造、维修费等。

3、协作费:指从项目经费中划拨给项目合(协)作单位用于开展研究工作的科研经费

4、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5、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计划项目和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6、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相关人员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7、其它实际用于科研支出的相关经费。

第十条 科研经费的报销管理

1、科研业务费借款和报销。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和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后,到财务处凭据办理。

2、论文版面费的报销。在公开发行的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的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可以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全额报销;论文第一作者的单位应为“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与本专业无关的论文版面费不准在科研经费中报销。

3、文献、书籍资料费的报销。应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在单位资料室登记建账后,凭相关审签表(附件1)到财务处报销。文献、书籍资料属学校所有,项目组可以从资料室借阅。

4、科研学术会议费报销。参加学术会议应当持会议通知(邀请函)和《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学术会议申请表》(附件2)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批准后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借款,并在返校后至少举行一场相关的学术报告会。会后报销时凭填好《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学术会议申请表》和票证一并到财务处报销。

5 科研设备购置与报销。

购置可形成学校固定资产的设备的,须经所在单位审查签字后送设备处审批,并经学校采购中心统一购置。涉及到政府采购的项目内容的,应按规定执行。

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除资助部门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约定外,均属于学校资产,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应按照《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购置设备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后才能报销。

6、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

聘请专家前由项目组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审核后,才能聘请;需要支出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时,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到财务处支取。

7、专利申请费、年费和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

凭批件、票据和相关审查手续到财务处报销。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的转拨管理。

学校科研经费转拨包括联合申请的项目和协作项目经费转拨,以及校外加工费支出等。

1、项目向校外转拨经费,须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外协费用金额,并明确对方相应的任务和职责。转拨经费的项目主持人应提出申请和提供科研项目批件、科研合作或协作合同等必要的文件,先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再到学校科技主管部门审批后,到学校财务处统一办理,并依据经费转拨批件、任务书、项目合同、协作单位的合法有效财务凭据办理转拨手续。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经费转拨到其它单位挪作他用。

向校外转出的科研经费的额度部分不享受学校配套奖励经费及相关奖励。

2、校内各单位之间和校内教师之间科研合作必须有书面协议明确相关单位和人员承担的科研任务,需要经费分账时,由相关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后送学校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再到财务处办理。校内科研合作可以分别独立设置项目号及科研经费本。考核时相应增减双方单位的经费额度。

第十二条为了鼓励和支持科研,学校对科研经费不提取科研管理费。

第十三条科研特支费。科研经费到校后,项目负责人可用不超过10%的经费作为项目特支费。

第三章 科研项目及经费奖励

    为有利于科研工作的启动、调动教师开展科研的积极性,学校按校科字[2010]3号文件执行科研奖励。

第十四条科研项目经费配套奖励。

对省部级以上机构立项的纵向项目,学校按到校项目经费11给予配套经费;学校对横向项目按到校项目经费的20%给予配套经费。科研经费到校后奖励配套经费50%,其余配套经费在项目结题后结清。

学校配套经费纳入相关项目经费中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科研立项奖。

1、外聘教师落实校外来项目,项目经费到校,且带领我校中、青年教师参与研究的,除了按规定给予项目配套经费外,学校按到校项目经费的20%给予外聘教师奖励。专职教师落实校外来项目,经费到校,且带领我校中、青年教师参与研究的,学校按到校项目经费的10%给予专职教师奖励。

科研立项奖奖励经费从学校配套经费中开支。

2、无论专职教师或外聘教师,科研项目经费到校后,按实到经费的10%作为对科研项目组研究人员奖酬,原则上从学校配套经费和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十六条 实行成果应用奖励

    1、学校按科研成果技术转让到校经费的40%给予相关完成人奖励,20%奖励完成单位作为科研发展基金,40%为学校科研发展基金。

2、研究中形成的知识产权(专利、软件登记)实施许可和转让取得经费的,学校给予研究人员产权创收40%的奖励。

以上12项奖励经费每年结算一次。

第十七条 科研购置设备奖

用科研经费购置的设备,作为学校固定资产可用于教学和科研的,学校按该设备购置价值的10%给予奖励。因科研合作而获得校外给我校捐赠可用于科研和教学的设备学校按设备价值给予适当奖励。

以上设备到校入账后予以奖励,每年办理奖励一次。

第十八条 科技论文奖励

1、教师以学校为第一单位名义在学校指定权威期刊上发表论文(权威期刊另行定义,每个专业3种期刊),学校提供版面费。凭录用通知办理相关手续。(附件3

2、教师以学校为第一单位名义在学校指定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其版面费可以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3、我校教师以第一作者署名在权威期刊和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联系作者署名的在被“SCI”、“SSCI”、EI等收录杂志上发表的论文,学校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奖金每年发给一次。

领取科研项目奖励费用及项目咨询费时,应严格执行国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由财务处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科研项目异动与经费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监督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

项目负责人对课题经费预算、合理使用、合法性和决算负责。并自觉接受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学校财务处、监察审计部门以及上级财政部门、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审计机关和资助单位的检查与监督,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调离学校的项目主持人,原则上应该负责项目的完成,若委托其他人主持,按程序经项目下达部门和所在单位同意后,经费仍按原计划支出;若无委托代理人,报项目下达部门同意后,由学校科研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有关事宜;主持人外出一年以上(含一年)不能实际从事该项目研究,且无明确项目代理主持人的,参照项目主持人调离情况酌情处理。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项目下达单位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科研经费转入其他帐户,不得截留、挪用。科研副产品收入应当如实申报并上缴财务处,继续作科研经费使用。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将中(终)止该项目科研经费使用,并根据其情节轻重提请相关部门和法律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结余经费处理。

对完成项目研究任务并通过项目下达单位组织或委托组织的鉴定、验收、审定、认定后,项目应该结题。经费有结余的,项目组应及时结算经费。结余经费按如下办法之一处理:

1、结余科研经费可继续留项目组用于科研。如项目主持人愿意转入新项目使用者,可全额转入新项目账户;

2、对于可进行结算的结余经费,则将其中40%奖励给项目组作为酬金,30%转入院(系、部、基地)科研基金,30%作为学校科研发展基金。

3、已经完成的项目,项目主持人退休或离校时,其科研和经费项目必须结题、转交或结算。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中(终)止项目进行,其科研经费报请分管校长批准后,将其转入学校科研基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项目下达后6个月未开展实质性研究,研究工作不落实。

2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按科研任务书(合同)约定足额偿还科研项目有偿使用经费的。

3、不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没有正当理由不按时报送研究工作材料或不按任务书(合同书)约定开展研究。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项目下达单位已有专门经费管理规定的,依其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9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学科专业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该文件仅供校内老师传阅,请勿外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