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首义学院博士科研启动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院科〔2019〕2号
发布时间:2021-09-18 发布者:胡容玲 阅读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第一条 为规范加强博士科研启动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博士科研启动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武昌首义学院博士引进与培养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科研启动经费资助对象为获得博士学位的在岗教师,科研启动资金按理工类博士5万元、文史类博士2.5万元标准执行。每位博士在校期间只能享受一次启动基金资助。
第三条 博士科研启动基金由科技处按科研项目形式进行统一管理。其立项审批程序如下: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根据自身岗位和学科专业类别,认真规划拟开展的科研学术项目(活动),填报《武昌首义学院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项目申报书》,详见附件)。
2.各院(部)学术委员会初审。
3.科技处组织专家评议。
4.申请人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后交科技处审核,报学校主管科研的校领导审批后立项。
第四条 博士科研启动经费适用范围:
1.购置仪器设备及实验器材。
2.资助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或在高水平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3.资助参加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及调研。
4.购买、复印教学科研所需图书资料。
5.科技查新、项目预研等与其他科研学术相关的费用开支。
第五条 博士科研启动基金申报项目须与工作岗位所涉的学科专业相关,项目应具有前瞻性、创新性、学术性,能为申报省(部)级及以上项目或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做支撑。博士科研启动基金资助期限一般为三年。
第六条 博士科研启动基金管理坚持定向、节约、高效原则,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条 博士科研启动经费的开支严格实行核销制,项目负责人以批复的《项目申报书》经费预算为依据,经科技处审核后到财务处核销。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的经费使用采用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完全责任。
第八条 所有以博士科研启动基金名义购置的仪器设备需在设备处备案,统一列入学校资产。
第九条博士科研启动基金资助期满(3年),科技处组织对申报人所开展的科研学术情况进行效益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该博士在合同期内业绩考核及确定下一步培养方向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武昌首义学院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申请书
*该文件仅供校内老师传阅,请勿外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