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首义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院科〔2016〕1号
发布时间:2021-09-18 发布者:胡容玲 阅读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教职工承担国家、企事业、团体等各类科研项目;为加强学校科研项目规范化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按时按质完成,取得更多更好的科研成果,提高学校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促进学科建设及人才培养,依据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委托单位等相关科研管理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管理是学校科研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科研工作质量的关键。科研项目管理包括立项管理、实施管理、经费管理、结题管理、文档管理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以武昌首义学院名义获得项目和经费并以文件下达任务和签订合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类型的项目,分为纵向项目、横向项目和学校科研基金项目。纵向项目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厅局(含国防军工口和政府授权单位)、省级政府和省会城市政府各厅局批准立项直接下达给我校并拨款的项目、国防军工项目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部、省和市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部、省市社科基金、社科规划等项目;横向科研项目是指各类企事业单位或民间组织和个人委托我校研究的项目、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研究项目、技术转让项目、技术服务项目、社会捐资科研项目和科研机构等项目;学校立项科研项目是指由学校资助立项的学校科研基金项目和其他科研项目。
第四条 项目管理实行学校及二级单位分级管理下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学校科学技术处(以下简称“科技处”)是学校进行科研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科研项目组织和培育、立项指导和申报审查、项目验收、奖励申报的组织工作,以及实施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的立项论证、科研合同审查等工作;负责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各环节的具体管理及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管,并对项目研究所需人力、物力、时间和条件提供保障。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以非教学单位、非科研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为项目负责人的科研项目,原则上按项目研究的主要内容所涉及的学科专业方向归口学院(部)管理或由科技处直接管理。
第五条 科研项目来源单位有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其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六条科研项目立项分别按纵向项目、横向项目和学校立项项目的相关规定和程序申报、审核、签约和立项。
1.纵向项目的立项以主管部门科研项目立项文件为准;横向项目以合作单位科研合作生效合同为准;校级立项以学校发文为准。
2.科技处收到主管部门科研项目立项文件、合作单位科研合作生效合同和学校发文立项,且科研项目研究经费到校后,由科技处予以立项,并建立科研项目档案,通知二级单位办理项目经费入账手续。
3.对于虽已签订合同但没有到款的科研项目,不予以立项,不能作为职称评聘、岗位考核、科研工作量核算等的依据(由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指导性计划立项并经科技处确认的自筹经费项目除外)。
第七条 审查项目负责人资格和能力
二级单位对项目负责人资格和能力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
1.不具备承担和完成项目条件和能力(讲师或硕士学位以下,没有研究经历)的;
2.在研纵向项目超过2项以上的,或者横向项目超过3项以上的,或者一项拖期六个月以上未完成项目的;
3.学术道德、学术诚信存在问题的;
4.近两年内所承担的项目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经济损失的;
5.近两年内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完成科研项目结题的;
6.近两年内承担的涉密科研项目造成泄密事故的。
第八条纵向项目申报:
一、申报纵向项目,受理时间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要求执行。由学校科技处组织项目,统一向有关部门申报。学校科技处根据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或委托方的要求,向相关二级单位发布项目指南或项目信息;二级单位对拟申报的项目组织论证、进行审核和筛选;校内两个以上单位合作申请的项目,由牵头单位组织论证和申请,科技处负责协调;需要对重大、重点以及跨学科、综合性项目组织校内论证的,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由科技处组织论证。二级单位对审核通过的同批同类项目编制排序清单并加盖公章,在规定时间向科技处报送。科技处审查后择优向主管部门申报。
二、学校科技处和二级单位对项目组提交的项目立项申请内容进行审核,包括申请书填写内容的真实性、申请项目的选题、项目负责人的资格条件、研究基础和条件、技术可行性、研究队伍人员结构及研究能力、学校应承担责任、完成目标、研究方案、经费预算、成果享受、知识产权、结题方式,以及项目对人才培养、平台建设、团队建设和学科发展的作用等,并签署意见;审查认为有必要对项目立项进行论证时,由二级单位负责准备专家评审论证答辩具体事宜。
三、需要与校外其他单位合作申报项目时,应按有关要求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权利、义务、任务分工与要求、知识产权,并做好经费的分配预算。校内各单位合作申报项目时,则需在申报的同时提交校内合作协议,明确任务分工和经费分配(比例)。
第九条横向项目合同签订与立项
一、审查合同
对外签订的项目合同应该目标明确,职责分明,经费合理,知识产权明晰。主要审查科技合同内容如下:
1.目的、要求、项目背景概述;
2.合同任务目标及技术指标;
3.主要研究内容;
4.项目可行性;
5.起止时间,研究进度;
6.甲、乙双方各自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7.经费总额及支付时间、方式,检查合同中经费预算是否完备、合理;
8.成果提交形式及验收方式、方法;
9.成果享受:包括理论成果、应用成果、科技奖励申报排名(单位、个人);知识产权归属(专利申请与实施责任和利益分配);
10.违约条款及不可预知情况处理;
11.注意:
(1)科研购置设备的归属等是否明确。
(2)违约责任及违约金。违约金支付上限不得超过到款总额。
(3)保密责任。涉及保密内容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签署保密协议。
二、审批合同
科研项目合同的签订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以我校名义承担的横向项目,由项目负责人草拟合同文本,合同书(或协议书)及其附件首先由项目负责人签字,二级单位分管科研负责人审核同意签字后报校科技处审批,经分管科研副校长审阅后,加盖学校公章。
三、签订合同
1.科研项目来源单位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
2.100万元以下的横向项目,由学校授权二级单位主管负责人为学校代表在合同书上签字,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学校授权的主管负责人审查签字;所有项目合同均盖学校公章。
3.审查通过后的科研合同经科技处盖学校公章,并留存备案。合同生效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将合同文本送交科技处备案。
第十条校级科研项目申请
校级科研项目申请,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推荐意见,报科技处,经组织评审通过、报批后立项。
第十一条学校二级单位不得使用二级单位公章对外签订任何科研合作合同。未经学校二级单位和科技处审批而签订的科研项目合同,学校不予承认,学校不承担任何经济与法律责任。违反规定造成学校声誉和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实行科研项目分级管理。
1.科研项目从项目正式签约立项直到项目完成验收或鉴定的整个过程的科研管理工作,主要由二级单位负责实施。
跨二级单位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相关单位配合实施,学校负责组织协调。
2.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的合同履行和经费使用负全部责任。
3.二级单位负责监督检查科研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合同执行情况,组织年中检查和年终总结。二级单位要充分发挥和调动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及时帮助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项目执行情况将作为单位的主要考核依据,并与二级单位进一步争取新上项目挂钩。
4.学校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科研项目进度、完成质量和二级单位过程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检查结果作为各二级单位及相关人员的年终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项目立项后,各单位应协助项目负责人组成科研项目组,填写《武昌首义学院科研项目成员登记表》(附表1),经二级单位分管科研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科技处备案。
第十四条项目立项后,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组织人员开展研究工作,保证按质按时完成任务。
项目来源部门和单位要求报年度总结和工作进展的,按其要求填报。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的职责:
(一)根据项目研究内容,自主遴选和确定项目组成员。项目组应做到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合理、分工明确。
(二)拟定项目研究的总体方案,主持项目方案的论证,确定技术途径、进度安排和经费预算,定期组织开展技术与学术研讨。
(三)负责子项目或子系统间的技术协调,组织领导科技人员进行攻关,解决关键技术问题。
(四)负责项目原始技术资料积累、各种技术研究报告的撰写与归档。
(五)负责科学合理地使用科研经费,协助财务处做好项目经费核算。
(六)负责项目组成员考核、奖励和科研工作量分配。
(七)按要求及时向学校和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报告项目研究进展情况,接受项目组成员的监督和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的检查。
(八)负责研究项目的验收、成果鉴定、奖励申报,并根据研究任务完成情况及贡献,确定研究成果的人员排名和奖金的分配方案。
(九)项目负责人有责任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项目形成的成果需申请法律保护的,应及时办理相关的法律手续。严格控制和监督项目组成员将属于学校的技术成果以个人或校外单位的名义申请专利。
(十)负责项目组承担项目文件的建档与归档。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培训、请假等)离开项目组三个月以上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安排合适的代理人或更换人选,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审批;离岗半年以上或调离学校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或二级单位提出申请,学校审核更换项目负责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必须征得项目来源单位同意。
第十七条 项目研究内容、研究进度等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原因,确需调整或改变计划时,则需按相应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科研项目变更计划必须得到项目来源单位的书面同意,特别是变更的内容涉及到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中止研究计划、延长年限等情况时,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武昌首义学院科研项目计划变更申请表》(附表2),说明原因和具体结题时间。经所在二级单位签署具体意见后报学校,学校同意后,由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与任务来源单位沟通协商,学校获得项目来源单位书面同意意见后,项目组方可变更、执行。不经学校科技处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八条项目拖期处理
1.项目拖期一年以上,该项目在完成前不得作为职称评定、岗位考核和以在研项目作为绩效用于其它正向效应增值的依据。
2.拖期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完成前不得再申报新项目。
3.学校中止拖期项目的项目组科研奖金发放。
4.科研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客观原因使项目研究拖期、不能进行或不必再进行的,由项目负责人或二级单位分管领导提出书面终止或撤项报告,经科技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同意,报委托单位批准。经批准中止或撤项项目,由科技处、二级单位分管领导和项目组有关人员组成清理小组,对前期研究的有关资料、设备及经费进行清理,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包括退回或赔偿科研经费。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执行过程中,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无故终止项目或因责任事故未完成项目任务、无故拖延研究计划、工作无进展或经费使用不当,学校与二级单位、项目来源单位协商解决方案,根据情况缓拨、停拨项目经费,必要时更换项目负责人或终止项目的执行,造成违约的项目组负责人及所在二级单位要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同时进行财务审计,并视情节部分或全部追回已发放的科研奖金和科研津贴等。
第二十条 对严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或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关人员,学校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以下一种或数种处理:
(一)暂缓拨付部分或全部经费;
(二)取消当事人的项目负责人资格,并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三)暂停当事人二年申报项目的资格;对不按时进行项目检查、不经批准擅自延期的项目负责人,学校有权取消其申请各类层次项目的资格。
(四)建议给予当事人相关行政纪律处分。
(五)有违反法律的,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六)对违反项目管理规定,弄虚作假,对学校声誉造成损害的项目负责人,学校将通报批评,严重者三年之内不容许其申报项目。
(七)未结题的项目负责人不得调离学校。
第二十一条 科研活动中应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第四章 科研项目经费和设备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横向课题按《武昌首义学院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纵向课题严格按照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需外协合作研究、外加工及租赁校外设备使用等事项并需转外经费的,应签订相应合同后,并填写科研项目外协(对外合作、外加工)项目审批表(见表3),未经批准的项目其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用科研项目经费或专项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加工制作的设备和样机,未在合同中约定归委托方所有的,设备属学校所有,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利用项目经费购置的设备,或加工制作的设备和样机,项目组优先使用。因教学、科研需要,学校有权统一调配使用,调用时由使用单位适当给予补偿。
第五章 项目结题及成果管理
第二十六条凡我校教职工以学校名义承担的纵向项目、横向项目和学校基金项目,应按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的要求按时完成,并按结题要求办理结题手续。
结题方式有以下几种:
1.由相关部门组织的正式鉴定会通过鉴定。
2.由项目来源单位出具的验收证明验收。
3.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的规定提交结题报告等其它结题方式。
4.由学校认可的其他结题形式。
由科技处下达科研项目结题通知书后方可认定为项目最终结题。
第二十七条因故不能按时结题或验收的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时间,经委托方和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
第二十八条 鉴定或验收
项目成果拟组织鉴定的,须经项目来源单位同意后申请组织正式鉴定。由承担单位提出鉴定申请,填写《武昌首义学院科研成果鉴定申请表》(附表4)报校科技处审核。经学校主管副校长审批后,报拟请组织鉴订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项目鉴定或验收所需的各种材料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的具体要求负责准备,报科技处备案。
第三十条科研项目通过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的验收或鉴定后,项目组应向科技处提交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的结题或验收证明,填写《武昌首义学院科研项目结题申请表》(附表5)。
校级项目在研究过程中被批准立项为更高级别的竞争性科研项目——经上级主管单位组织评审后立项,该项目视为自行结题,由项目组填写结题报告表作为结题依据。
第三十一条科研项目验收或鉴定的项目组成员及其排序以最后的《武昌首义学院科技成果完成人员登记表》(附表6)为准。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结题后方可申报学校相关奖励和各类科技奖励,申报科技奖励的项目,应不存在成果争议,按照相关奖励申报条件、要求如实填写,经所在二级单位同意和学校审核后申报。与校外单位合作共同完成的成果必须与外单位共同申报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创造成果,应及时采取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鼓励符合申请专利条件的科研成果申报专利,保护学校知识产权。
第三十四条 各类科研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含专著、论文、专利等)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项目研究开发合同(协议)中另有约定的,按合同(协议)约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项目组成员在发表论文、研究报告等技术材料上应按各项目来源单位规定的要求进行标注。
第六章科研项目文档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课题结题工作结束后,项目负责人须向科技处提交课题结题报告、鉴定书或验收证明、研究报告、应用报告等成果材料以及立项报告或协议书等立项证明材料,结题材料应能体现科研从立项到结题的全过程。
第三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文件的建档与归档。
科研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做好项目档案的整理与归档,成果登记及经费结算等工作。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收集整理研究数据、图像资料、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料档案、成果文档等。包括:项目申请书、下达项目文件或任务书、合同书、协议书、开题报告、可行性报告、研究计划书、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及实验、分析、测试等原始记录,调研报告、工作手册及有关会议记录、年度或阶段工作报告,工作总结报告、技术总结报告、经费决算报告;论文、技术文件、技术图纸,典型实物、样品照片、使用报告,成果评价意见或验收材料、鉴定材料及鉴定证书、奖励申报材料及获奖证书等。
根据科技档案管理要求,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必须向校档案馆提交一套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相关资料移交学校档案馆后方可办理结题手续。没有完成资料归档的,科技处不受理项目的成果登记或奖励申报。
第七章 其 它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与科研相关的管理文件条款停止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附表:
1.《武昌首义学院科研项目成员登记表》
2.《武昌首义学院科研项目计划变更申请表》
3.《武昌首义学院科研项目外协(外购、外加工)项目审批表》
4.《武昌首义学院科研成果鉴定申请表》
5.《武昌首义学院科研项目结题申请表》
6.《武昌首义学院科技成果完成人员登记表》
*该文件仅供校内老师传阅,请勿外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