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首义学院校企合作育人共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院校企[2018]1号
发布时间:2021-09-18 发布者:胡容玲 阅读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深化产教融合,推进校企协同创新,激发教育教学活力,加强校企合作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武昌首义学院及各学院与国(境)内的企业、行业协会、事业单位等在育人方面合作的以下两种共建模式:
(一)共建专业模式。
校企深度合作共建专业模式是指:学校与企业通过签订共建专业协议约定,校企共同就某专业进行招生宣传、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合作开发课程、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承担部分专业课程和实践课程、校企共同培养师资、共建实验室或实训基地、共同管理学生、共同促进就业,双方合作培养至少一届学生的全方位全过程合作模式。学校为企业提供教育技术服务费及场地,企业提供设备、技术、师资,保障或推荐就业。
(二)共建校内实训基地模式。
校企共建校内实习实训基地模式是指:学校与企业通过签订共建校内实训基地协议约定,学校提供实训场地及配套水电、网络资源,企业提供部分或全部生产设备、生产经费和技术指导,承担部分实践教学和师生培训任务,安排教师到企业挂职实践,接受学生实训或就业。
第二章 校企合作企业及项目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校企合作的企业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上有示范效应,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拟合作的项目应符合学校定位和专业发展及人才市场需求,有利于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有利于促进招生、就业良性循环,有利于促进学校健康发展。拟合作的专业应选择受到新经济影响较大的专业。
不宜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范围:拟引进的合作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学校现有办学条件不能支撑合作项目的;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校企合作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机制。学校成立校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学院成立校企合作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校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校企合作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并通过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对校企合作共建项目进行协调及管理。
校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组建,校领导任组长、副组长,负责对学校校企合作工作进行宏观指导与管理,制定校企合作战略规划,建立重大校企合作项目决策机制,协调解决校企合作过程中遇到的矛盾,研究校企合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并就校企合作重大事项与合作企业建立联席会议机制。
校企合作领导小组下设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包括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公室、教务处、科技处、人事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负责人,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组织、协调与管理。
校企合作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由学院按专业或专业大类为单位组建,由行业企业负责人、技术专家和学校的学院领导、实验与实训中心主任、专业负责人、专业骨干教师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企业人员不低于1/3。学院负责人任主任委员,行业企业负责人或技术专家代表任副主任委员。校企合作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研究专业建设、改革和发展问题,提出校企合作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模式、专业设置与调整的建议,定期开展专业咨询研讨会,向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五条 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组织建立校企合作共建项目的管理制度,完善校企合作运行与管理体系。
2.依据学校制定的校企合作战略规划,制定校企合作共建项目的年度工作计划。
3.组织校企合作共建项目的立项、审核、报批以及学年度检查等。
4.组织审查校企合作共建项目的合同并报批。
5.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及学院加强校企合作共建项目的过程管理,强化校企合作项目的跟踪了解、现场考察、实地走访。
6.组织校企合作共建项目的交流、研讨、总结会,总结和推广校企合作先进经验。
7.协调处理校企合作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
(二)教务处负责校企合作共建项目中与企业师资、教学、课程、教材有关的协调及管理工作。
1.审查拟申报的校企合作共建项目是否符合专业发展要求以及是否满足人才培养的社会需求。
2.指导学院审查拟申报的校企合作共建项目中,修订后的人才培养方案是否符合本科规格,修改后的专业课程体系结构是否支撑学生的毕业要求、实践教学的内容与方法是否满足专业培养的需要。
3.校企合作协议签订后,督促学院依协议做好教学管理及督查工作。
4.参与学院对企业教师进行认定以及试讲考核,指导并要求企业教师按学校的教学管理规范组织教学,做好校企共建项目的教学质量控制。
5.协助学院进行课程开发及教材建设。
6.督促专业教师做好校企合作共建项目的课程本地化工作,加强校企共建的教学团队建设。
(三)设备处负责校企合作共建项目中与设备、资产、实验室建设及实验室安全有关的管理工作。
1.审查拟申报的校企合作共建项目中实验室建设方案(含校内工作场地、实验设备购置)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2.做好设备采购及实验室建设的管理工作。
3.在校企合作共建项目运行期间,指导院系做好合作共建项目的资产管理工作;在共建项目终止时,督促院系做好固定资产(包括捐赠仪器设备)的清理与回收。
4.督促学院做好实验室及实验设备的安全工作。
(四)科技处负责校企合作共建项目中与新技术有关的工作,审查拟申报的校企合作共建项目中涉及新技术的知识产权归属是否清晰,审查校企合作共建期间企业对专业的技术支持是否依协议落实。
(五)财务处指导学院审查拟申报校企合作共建项目的收支是否合理,依校企合作协议做好财务管理等工作。
(六)招生及就业指导处指导学院审查拟申报的校企合作共建项目中与招生及就业有关的内容,为学院提供专业招生政策及招生情况说明,统一管理并促进共建专业的招生宣传工作,依校企合作协议做好招生指标的分配,督促企业依协议落实就业推荐或保障等工作。
(七)人事处负责组织校企合作共建专业项目的企业教师资格认定及试讲考核,依据企业教师试讲情况给出意见和建议;组织对企业教师进行岗前培训;督促学院做好企业教师人事材料的收集和归档。
(八)学生处指导学院做好校企合作共建专业项目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发展和学习过程管理工作,妥善处理该项目中学生的休学、退学及转专业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是校企合作工作的主体,是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日常管理。其主要工作分为项目立项、项目运行管理。
(一)项目立项
1.学院根据专业建设需要及人才市场需求,组织面向行业企业的人才需求调研,利用各种社会资源联系合作单位,选择符合学校要求和专业建设需要的企业洽谈合作。
2.按规定流程向学校申报校企合作共建项目,经学校审核通过后,拟定《校企合作协议书》,组织校企双方洽谈,经学校批准后签订合作协议。
3.建立有企业代表参加的校企合作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制定适合本学院的校企合作规章制度,制定本学院校企合作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各专业研究制定校企合作共建方案。
(二)项目运行管理
4.项目立项后,在各学院校企合作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领导下,督促校企合作双方按计划实施,审查协议中各阶段建设内容落实情况。
5.在校企合作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与企业共同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做好共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与管理及教学质量控制。
6.做好合作共建实训基地及实验室的方案审查与建设进度管理,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为校企合作实验室建设提供必要的配套资源,督促合作企业按时完成设备的安装及调试,配合设备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校企合作实验室的验收。
7.配合人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对企业教师进行考核上岗及教学管理规范培训;依协议实时检查企业师资力量的投入情况。
8.制定适合本学院的课程本地化规划及实施方案,报教务处审核后备案,有计划地组织专业教师参加企业授课课程的学习与培训,要求我校专业教师在校企合作项目周期内具备全部专业课程的授课能力。
9.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及实验室纳入各学院实验与实训中心统一管理,强化安全管理。
10.做好校企合作共建项目协议及企业师资材料、教学教辅材料等的归档工作。
第四章 校企合作项目的管理
第七条 申报与立项。
(一)校企合作共建专业项目的申报与立项:
拟申报校企合作共建专业项目的负责人与企业洽谈后,填写《武昌首义学院校企合作共建项目立项申请书》(附件1),连同校企合作共建专业必要性及可行性报告,经本学院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校企合作办公室,校企合作办公室组织教务处、设备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初审。
初审会签通过后,组织专题汇报会,供校企合作领导小组研究审议。
在专题汇报会中,由拟申报校企合作共建专业项目的负责人汇报该项目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由拟合作企业的负责人介绍行业需求,可提供的设备资源、技术资源、师资资源、就业岗位资源及岗位薪资待遇、企业在该合作项目中的诉求和预期收益。
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对该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审议通过后,通知学院拟定《校企合作共建专业项目协议书》,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和院系代表共同与企业进行商务洽谈。洽谈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校企合作共建专业协议。校企合作协议经律师审查后交由分管校企合作工作的校领导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该校企合作共建专业项目正式立项。
(二)校企合作共建校内实训基地项目的申报与立项:
拟申报校企合作共建校内实训基地项目的负责人填写《武昌首义学院校企合作共建项目立项申请书》(附件1)、草拟《校企合作共建校内实训基地协议书》,连同校内实训基地利用率说明报告,经本学院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交至校企合作办公室。校企合作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初审后,报分管校企合作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同意,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经律师审查,分管校领导审核签订后,项目正式立项。
对于以上两类合作共建项目的申报与立项,其具体流程见附件2。凡是需要学校提供100万以上配套经费或提供实验室面积超过100平米的,需由院系负责人向校长办公会汇报,经校长办公会及理事会通过后再按以上程序执行。
第八条 校企合作协议的管理。
《校企合作共建项目协议书》由承担项目的学院拟定。校企合作共建协议一般应具有以下基本内容:合作项目名称和合作范围;合作期限;合作目标;合作方式和合作具体内容;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作企业投入方式和投入设备、技术的明细清单;合作项目占有学校资源的明细清单;基本设施配套和运行成本承担方和承担责任;合同终止条件、退出机制及违约责任等。
在合作共建专业项目协议中,对受市场因素较大、难以预估的招生情况,应协商确定因招收人数过多或过少时的处理方案。校企合作共建项目的合作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年。协议到期后,校企双方可根据合作意愿和实际情况续签协议。
签字盖章后的协议书由学校、合作单位各执三份,其中学校所执原件由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公室、二级学院、档案馆各一份。
第九条项目实施及过程管理。
项目立项后,承担该合作项目的学院,应尽快实施项目,在建立健全本学院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加强对项目运行的管理、指导和督促检查;要采取有效措施,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条件。
校企合作共建项目的企业驻校代表每个学期向学院提交一份总结报告,学年末提交学年度考核自评报告和支撑材料,专业负责人学年末提交总结报告表(见附件3),均由学院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校企合作办公室备案。
校企合作办公室及各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合作项目的过程管理。若遇关键问题需协商解决,由校企合作办公室组织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召开协商会议。
第十条校企合作实行学年度检查制度。主要依据校企合作协议,检查实训基地建设、教学、师资培养、技术服务等方面的落实情况,及时总结专业建设经验并适度推广。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未按协议履行职责或合作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承办学院应当及时向校企合作办公室书面报告,并向有关校领导汇报。
对于在项目引进及实施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并且项目产生良好效果的学院和个人,由学校进行表彰和奖励。
由于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项目实施过程发生重大变化却未及时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承办学院或个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对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职责、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建立退出机制,并妥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主要是针对校企合作共建专业、共建校内实训基地的管理办法,校企合作共建课程可参考本办法执行。对于其他校企合作项目,原来已有管理办法的,遵照原管理办法执行,如校企共建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管理,遵照教务处的管理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武昌首义学院校企合作共建项目立项申请书
2.武昌首义学院校企合作共建项目立项流程图
2-1:共建专业项目立项流程
2-2:共建校内实训基地项目立项流程
3.校企合作共建项目学年度总结报告表
3-1:校企合作共建专业项目( )学年度总结报告表
3-2:校企合作共建校内实训基地项目( )学年度总结报告表
*该文件仅供校内老师传阅,请勿外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