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首义学院校企合作育人项目共建实验室管理办法
院校企[2019]2号
发布时间:2021-09-18 发布者:胡容玲 阅读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校企合作共建实验室、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共建实验室)的发展,本着互惠互利、双方共赢的原则,加强共建实验室的管理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共建实验室的建设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全面开放和资源共享的原则,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需求,能够满足实验、实训的基本条件,使学生在尽可能真实的环境中进行生产实训或顶岗实习,努力提高办学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第二章 共建方式
第三条 共建实验室合作共建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学校提供场所,企业投入资金、设备、技术,共同建立校内实验室;
2、学校提供场所,校企共同投入资金、设备、技术,建立校内实验室;
3、引进企业标准、先进技术,新建和改(扩)建校内实验室;
第三章 共建实验室项目管理
第四条 立项审批实施流程:
(一)立项申请和审批:根据《武昌首义学院校企合作育人共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流程,报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公室办理立项申报和审批手续。
(二)项目实施:凡批准立项的校企合作项目,根 据校企合作项目共建合同(协议)书实验室建设相关条款,由合作学院(部)填报《实验室建设申请书》报设备处,设备处组织评审、论证,确定实验室建设方案后由采购中心公开招投标实施采购。
(三)项目验收:校企双方按共建合同(协议)约定完成实验室建设,由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公室、设备处、合作学院(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共同组织项目验收。
(四)以上立项申请与审批流程适用于校企合作共建方式的第1、2种,第3种共建方式可参照学校实验室建设申报流程执行。
第五条 共建实验室挂牌应在签订合作合同后,由合作学院(部)与共建单位确定实施方案,并报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六条 资产管理:
1、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应明确固定资产权属,并列明仪器设备清单,按约定的合作方式进行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如发生固定资产损失,按合同签订条款,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
2、按共建合同(协议)规定,由企业投入并承诺产权属于学校的仪器设备,不论是当期投入即属于学校,还是合作结束后捐赠学校,自进校之日起,都应按照校属教学设备仪器相关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3、属合作合同规定或书面承诺赠予学校的仪器设备,合作企业应出具相关票据或证明文件,设备处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账目手续。如合作企业违约终止,固定资产(包括捐赠仪器设备)均归学校所有,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交由合作企业处置。
4、事先约定属于合作企业的资产,由合作企业自行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且自设备进校之日起,应提供详细的设备清单交合作学院(部)及设备处存档备案。合作项目自然终止或违约终止后,按合同规定进行处置。
第七条 知识产权管理:凡校企合作项目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包括发表论文、专著),按合同条款确定归属,系双方共同所有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
第八条 财务管理:校企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合作双方均应建立账目,单独收支和核算。涉及到有偿服务归学校收益部分应按学校财务处相关规定执行,不得挪用或私设小金库。
第五章 实践教学运行管理
第九条 根据合同约定或实际需要,校企双方根据共建实验室所承担的实践教学任务安排实验人员负责或协助共建实验室的建设和教学运行管理的,学校根据《实验室工作人员定编(暂行)办法》认可其工作量。
第十条 校企共建实验室发生的一次性投入和运行成本,如实验材料费、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设备维修费、能源费或其他管理、服务支出等,均须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 在实施实践教学过程中,校企双方均应遵守有关的教学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设备处联合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公室每年应对共建实验室,按照合同规定检查履行情况和年度效益考核,并将考核情况纳入到承办学院(部)的年度考核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承办学院(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设备处及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该文件仅供校内老师传阅,请勿外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