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校科技成果评价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04-03 发布者:胡容玲 阅读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为了有利于我校客观评价教师取得的科技成果,为学校进一步支持深入开展后续研究、申请课题和申报科技成果奖励等提供依据,按照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科技评价改革的意见》(教技[2013]3号)文件精神,本着改革创新、结合校情、实用可操作之原则,在教育部、省教育厅的科技评价改革具体办法未出台之前,我校暂用本办法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一、科技评价的原则:
鼓励创新、注重水平、强调应用、重视效果。
评价客观、公正、可信,以第三方评价为主。
二、评价方法:
以单向成果按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软科学研究分类评价。按照不同成果的属性特点和重点分别评价。凡满足下列各条之一的,即可视为科技成果通过评价。
(一)基础研究:以原始创新性成果的科学性、学术水平、学术价值和同行认可为评价重点。
1.同行评议:有五位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会议评审或通讯评审。
2.同行引用:不同单位的三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在正式公开发表的论著中正面引用或评价。
3.刊物评价:被核心期刊发文评价、国内外学术会议评价及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二)应用研究:以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及其应用效益为评价重点。
1.同行鉴定
有五位及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会议鉴定,其中校内最多一位。
2.创新评价
已获得授权职务发明专利及应用效益证明。
3.市场评价
三个以上独立单位应用证明及成果查新证明。
4.部门评价
获政府厅局级部门评价认可,并获得其成果奖励。
(三)软科学研究:以成果水平、服务决策需求和应用情况为评价重点。
咨询报告、研究报告被厅局级以上政府部门应用(采纳),并
出具证明。
三、科技成果鉴定办法和评审办法、指标体系及相应表格另行制订公布。
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科技处
201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