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 2024-03-28 | 发布部门: | 学校内网 |
文 号: | 院教〔2024〕17号 | 文件名称: | 院教〔2024〕17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主 题 词: | 2024 17 印发 武昌 学院 专业 管理 实施办法 的通知 | 阅读次数: |
院教〔2024〕17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
现将《武昌首义学院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各学院遵照执行。
附件:《武昌首义学院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实施办法》
武昌首义学院
2024年3月27日
武昌首义学院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实施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发挥学校办学特色优势,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基础知识牢,专业能力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拓宽学生就业渠道,进一步增强学生的社会适应性和竞争力,决定在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中进一步实行辅修专业教育。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和我校《武昌首义学院学士学位实施细则(试行)》(院教〔2018〕5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以下简称“辅修专业(学位)”)
(一)辅修专业:学有余力的学生在校期间攻读主修本科专业的同时,辅修本校其他本科专业的主要课程;
(二)辅修学士学位(以下简称“辅修学位”):学有余力的学生在校期间攻读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辅修本校其他本科专业的学士学位;
(三)学生选修的辅修专业(学位)应与主修专业(学位)分属不同本科专业大类。
第三条 辅修专业(学位)的设置以现有专业为依托,开办辅修专业应具有招生资格、已取得学士学位授予权且有利于培养应用型人才。学院可根据师资及其他教学条件设置相应的辅修专业(学位),并制定相应的人才培养方案,做好教学计划设置和课程建设规划,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第四条 辅修专业(学位)是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除遵照本办法执行外,还应遵循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有关管理规定。
二、申请条件与报名程序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辅修专业(学位)对象为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不含专升本学生);
(二)遵纪守法,品行良好,综合素质好,有较强的自学能力;
(三)主修专业已修课程学习成绩良好,学有余力;
(四)未因违反考纪受过纪律处分。
第六条 学生可在入学后第三学期开始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学位)。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修读一个辅修专业(学位),不得重复申请。
第七条 每学年秋季学期,由教务处协同辅修专业学院公布修读辅修专业(学位)工作方案,符合修读条件的学生本人填写《武昌首义学院修读辅修专业(学位)申请表》,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审核同意后,由修读院系报教务处审批;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后,将修读辅修专业(学位)学生名单在网上予以公布。
三、课程设置与教学组织
第八条 辅修专业总学分不低于20学分(原则上每16学时为1学分);辅修学位总学分不低于40学分;辅修学位应安排不少于6周的毕业论文(设计)。辅修专业的课程设置应包括学科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每学期安排的课程学分数原则上不高于12学分。课程设置及相关教学环节应严格按照既定的人才培养方案执行。
第九条 辅修专业(学位)修读学生人数达到15人及以上时单独开班,不足15人时可不单独开班教学,采取在辅修专业对应的主修专业班级跟班上课等其他方式学习。单独开班授课时间一般安排在周六、日或晚上进行。
第十条 经审批同意修读辅修专业(学位)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办理选课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修读。
第十一条 修读辅修专业(学位)实行学分制管理与收费,其学分要求按辅修专业(学位)的培养计划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辅修专业(学位)开设学院具体负责教学基本文件的制定和教学组织,严格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 修读辅修专业(学位)的学生,因辅修专业(学位)的教学安排与主修专业发生冲突时,学生应服从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辅修专业(学位)开设学院应允许学生通过自学参加课程结束考试并取得成绩。当辅修专业(学位)和主修专业的课程考试安排出现冲突时,学生应向辅修学院提出缓考申请,由辅修学院另行安排考试时间。
第十四条 辅修专业(学位)成绩管理
(一)修读辅修专业(学位)的学生,应按照辅修专业(学位)的培养计划要求修读课程;
(二)学生成绩由辅修专业(学位)的开设学院负责管理。待学生修业完成,按要求将成绩单报送学校档案馆,装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三)辅修专业培养计划中某门课程的要求和学分均低于或等于主修专业的同一课程,且主修专业中该门课程的成绩考核合格者可以申请免修,其成绩记入学生辅修专业(学位)成绩档案。主修专业培养计划中必修课程与辅修专业(学位)已学课程相同时,主修专业课程不能免修;
(四)辅修专业(学位)课程结束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可以参加补考,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可在规定的辅修期内重修。需重修的学生应在该门课程开课前向辅修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取得修读辅修专业(学位)资格的学生,因中途学习困难或其他原因难以修完课程者,可向辅修专业(学位)所在院(系)申请停止辅修专业(学位)的学习,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承认其已修课程成绩,成绩合格课程学分可冲抵其主修专业公共选修课学分;
(六)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学位)期间,如果出现每学期有两门及两门以上主修专业课程重修,暂停其辅修专业的学习资格,待主修专业重修课程考核通过后再申请继续修读;
(七)学生具有以下情形者,其辅修资格自动中止。
1.学生因退学(含自动退学)或受到开除学籍等处分导致主修专业学籍丧失的;
2.学生从主修专业转专业至辅修专业的;
3.因考试作弊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
4.学习时间超过其主修专业正常修读年限的。
第十五条 学生辅修专业(学位)的学业审定和学位授予资格初审工作由辅修专业(学位)开设学院(部)负责,与主修专业毕业生毕业和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工作同时进行。
第十六条 凡取得辅修学位学习资格的学生,在主修专业正常修读年限(含休学)内,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修完辅修学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学分且成绩合格,获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可发放辅修专业证书,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二)修完辅修学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学分且成绩合格,只获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未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的,只发放辅修专业证书,无辅修专业学位证书;
(三)未修完辅修学位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及学分,但所修课程和获得的学分已达到辅修专业的要求,获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的,可发放辅修专业证书;
(四)未能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者,不予发放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七条 学生主修专业毕业或结业后,如辅修专业(学位)课程未修满,则不能继续修读,不能发放辅修专业证书,不能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第十八条 学校颁发的辅修专业证书盖学校公章,需与学历证书配合使用;学校授予的辅修学位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简称“学位网”,网址http://www.cdgdc.edu.cn)上注册。
五、收费管理
第十九条 辅修专业(学位)按学分收费,其标准为湖北省物价部门核准的相应专业的选课学分收费标准,学生按学年预交学分学费。凡申请攻读辅修专业(学位)的学生,因自身原因未能取得辅修专业证书或辅修学位的,学费一律不退。
第二十条 参加辅修专业(学位)学习的学生一般不得自行中止学习,确因健康或学习能力等原因不能继续修读辅修专业(学位)者,须向辅修专业(学位)开设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开设学院批准后可到教务处办理退修手续。中途退修者,学费按已修课程学分和已开课程学分合并核算办理,已经开课的课程不予以退费。学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退修手续,逾期不予以办理。
六、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实施,原文件《武昌首义学院辅修、双学位专业管理办法(试行)》(院教〔2015〕32号)同时废止。